您的位置: 首页>>要闻>>通知公告

高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内容

来源: 高台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:2024-03-20 16∶26
字体:【 打印

一、调解原则

按照“平等自愿、合法合规、诚实信用、高效便捷”的原则,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,探索建立先调解、后处理、调解与处理并行的模式,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。

二、调解范围

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:

(一)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、理解存在偏差,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。

(二)投诉人对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,但事实依据不充分。

(三)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,但事实清楚、双方争议不大。

(四)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。

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,损害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。

三、调解人员

县财政局、采购人(经办人、监督人)、县交易中心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、外聘法律顾问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、相关当事人等联合成立政府采购调解机制小组,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,明确政府采购每个阶段风险管控的重点,把握住风险化解的时间窗口,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作为,保证采购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,保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,鼓励公平竞争。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合法性、合理性,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切实实现“阳光采购”。

四、调解方式

(一)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案件,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座谈会,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,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。

(二)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,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,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;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,加强解释沟通,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化解投诉人疑虑,争取达成调解意愿。

五、调解程序

(一)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。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,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调解,调解成功的,投诉人自愿申请撤回投诉的,不再受理投诉案件。投诉人不同意调解,或者调解不成的,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。

(二)已受理的投诉案件。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,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,或者调解不成的,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处理。

(三)财政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确定投诉人、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委员会成员、相关供应商等人员参与调解,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。调解由办案人员主持,财政部门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参与人员。

(四)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,办案人员制作调解协议,调解协议可以约定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作为协议生效要件。调解协议经调解参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制作调解协议的,财政部门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,但应当制作调解笔录。

(五)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,或者投诉人未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,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。

六、调解时效

通过召开协商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,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、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。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,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。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七、调解终止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:

(一)调解期限届满,未达成调解协议的;

(二)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;

(三)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、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;

(四)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。

八、其他事项

(一)各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,积极配合,主动对接,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。

(二)在调解中,调解小组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,坚持客观、中立立场,不偏袒、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,不能以调解代替投诉处理,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。

(三)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,均应予以保密,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